(2017)黑8107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友与被告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胡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119号原告:刘友,男,汉族。被告:胡金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与被告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因与被告胡金龙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友负担。审判长 袁 会 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雪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端木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