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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友与被告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胡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7民初119号原告:刘友,男,汉族。被告:胡金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与被告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因与被告胡金龙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友负担。审判长 袁 会 东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雪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端木秋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