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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阳春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阳春法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初中,司机,户籍地及住址阳春市,2017年5月2日因本案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陈磊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阳春市潭水镇新钢铁公司零售站物流园A区货场内道路进行倒车时,没有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导致与指挥其倒车的人员游某发生碰撞,致游某当场死亡。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游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磊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后仍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家属协商一致,赔偿经济损失73980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吴某1、吴某2、张某、刘某的证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警情信息表、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调解书、收据及谅解书,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证明书及被告人陈磊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磊用手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是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视其庭上认罪悔罪表现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裕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