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10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85马玉山与张春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山,张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10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玉山,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春雨,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山与被执行人张春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马玉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玉山与被执行人张春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5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张春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玉山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邹吟冰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