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进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进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进福,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进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若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进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沈进福至本区城东街道美仙山小区二期19号楼下中国电信营业厅旁,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杰牌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3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2016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沈进福至本区东海街道宝山社区厨头组一间佛庭内,将佛龛上一尊“乡娘”造像(无法鉴定)盗走后逃离现场。3、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沈进福至本区城东街道浔美社区289号即被害人万某的住宅,将万放置在院子中的5盆盆景(无法鉴定)盗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2日12时许,被害人万某在本区城东街道浔美社区一出租房内找到其被盗盆景的紫砂花盆后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沈进福抓获归案,被告人沈进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沈进福因2016年6月6日在本区城东街道美仙山小区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一辆摩托车,于2016年7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以[泉公丰(乌边)行罚决字(2016)0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万某的陈述;证人胡某1、胡某2的证言;被告人沈进福供述、辩解和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泉公丰(乌边)行罚决字(2016)0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价认定(2016)1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沈进福的户籍证明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进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进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沈进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进福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后,继续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相对减轻了沈进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进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抵扣刑期10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进福赔偿被害单位丰泽区东海街道宝山社区厨头组佛像一尊;将被告人沈进福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花盆五个发还被害人万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詹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子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