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铝锋、董维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铝锋,董维珍,董维俭,董维勤,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董铝锋,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资溪县,证件号码362529195307100513。申请执行人董维珍,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资溪县,证件号码362529197911120528。申请执行人董维俭,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资溪县,证件号码362529197805050538。申请执行人董维勤,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资溪县,证件号码362529197610130511。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资溪县,证件号码362529196606120017。申请执行人董铝锋、董维珍、董维俭、董维勤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资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赣1028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铝锋、董维珍、董维俭、董维勤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建平偿还附带民事赔偿款230270.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3内的存款230270.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