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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立宏与邵佩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宏,邵佩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28号原告:徐立宏,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丽秋(原告之妻),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邵佩福,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宏与被告邵佩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