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立宏与邵佩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宏,邵佩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28号原告:徐立宏,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丽秋(原告之妻),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邵佩福,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宏与被告邵佩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