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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589号原告罗某1,男,汉族,现年25岁,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陈某,女,汉族,现年28岁,初中文化,农民,娘家住和政县。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同居生活,期间因原告未达法定婚龄而未依法登记结婚,为此原告伪造了字号622925201-2012-000056结婚证两本,依据该结婚证办理了准生证、被告迁入了户口。2013年5月4日,生育一男孩名叫罗某2,现年4岁,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因矛盾不断,于2016年4月15日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请求解除无效婚姻,并要求抚养孩子。审理中,经查明原、被告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对原告伪造结婚证的违法行为当庭给予了批评训诫,原告放弃解除婚姻无效纠纷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孩子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孩子罗某2由原告罗某1直接抚养,被告陈某对孩子有探视权。二、被告陈某给付原告罗某1孩子罗某2抚养费2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罗某1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永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