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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薛云彬与胡治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彬,胡治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182号原告:薛云彬,男,生于1965年10月11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胡治玉,女,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薛云彬诉被告胡治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薛云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云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林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