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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万涛与吕秀芹、侯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涛,吕秀芹,侯家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2463号原告王万涛,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吕秀芹(又名吕秀勤),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侯家峰,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王万涛诉吕秀勤、侯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家峰、吕秀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万涛诉称,2011年6月16日,被告拉原告钢筋99万元,后被告给付35万元,下欠64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4万元及利息被告吕秀勤、侯家峰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钢材经销商,被告侯家峰为建筑商,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向被告侯家峰供应钢筋。2011年6月16日,被告侯家峰给原告打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欠钢筋款99万元。至2013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万元,下欠64万元经催要被告支付。被告侯家峰与被告吕秀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涛与被告侯家峰买卖关系明确,并且被告侯家峰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故原告要求被告侯家峰支付64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从2013年2月10日起开始计算。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吕秀芹对上述借款应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家峰、吕秀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万涛支付货款6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本金64万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原告王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120元,由被告侯家峰、吕秀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