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951号之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龙洲路南侧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孔庆武。被申请人: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17)粤0606民初69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阜沙支行开户的银行帐号20×××27(冻结额度为177168.41元),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开户的银行帐号44×××29(冻结额度为177168.41元)。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以被申请人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帐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阜沙支行开户的银行帐号20×××27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开户的银行帐号44×××29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