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训英与李欣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训英,李欣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625号原告:王训英,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河县。被告:李欣君,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训英与被告李欣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训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训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训英负担。审判员 张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