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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3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邵增荣与宋斐、侯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增荣,宋斐,侯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邵增荣,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吴村初级中学院内。被执行人宋斐,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党定村*组。被执行人侯文静,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号。本院在执行邵增荣与宋斐、侯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4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8600元、执行费484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用两处房产分别抵作案款50万元和230万元,下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