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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明与马学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马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850号原告:周明,男,汉族。被告:马学峰,男,回族。原告周明与被告马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明负担。审 判 长  刘卫涛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