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明与马学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马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850号原告:周明,男,汉族。被告:马学峰,男,回族。原告周明与被告马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明负担。审 判 长 刘卫涛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