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天津昶宏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天津昶宏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548号3幢205室。法定代表人:严祥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哲,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昶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3栋901室。法定代表人:童若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宏隆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昶宏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1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