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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柱、郭园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柱,郭园园,翟慎军,丁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84303H。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柱,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郭园园,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翟慎军,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丁伦,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柱、郭园园、翟慎军、丁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孟柱、郭园园、翟慎军、丁伦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21484.64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364358.14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5724.50元,执行费536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6037.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21484.64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