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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联盟与刘标义、刘壮壮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联盟,刘标义,刘壮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3号原告高联盟,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住天门市。被告刘标义,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个体户,住天门市。被告刘壮壮,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个体户,住天门市。原告高联盟与被告刘标义、刘壮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高联盟诉称,2012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被告将其天门市嘉欣养殖厂出租给原告使用,双方对租赁期期限、租赁设备及租金给付等进行了约定。2013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租赁合同的部分条款重新签订协议书。自2013年11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原告向被告共给付租金76万元。因被告租给原告的养殖厂实际所有权人系75310部队,且部队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2016年3月和5月,部队先后两次向原告下达的特别通告,以租赁合同到期且刘标义无权转租为由,要求收回原告租赁的厂房和土地,无奈之下,原告将所租赁的养殖厂返还给部队。至此,原告实际租用养殖厂不满三年,扣除应当给付的租金36万元,两被告应退还向原告多收取的租金40万元。为此,原告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高联盟系该院在编正式干警,该院继续审理本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鉴于此特殊原因,该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高联盟系天门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较特殊,为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天门市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继续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