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蒲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谢琼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蒲江县国土资源局,谢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3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街道成祥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力,局长。委托代理人叶云,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系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廖佳辉,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系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谢琼,女,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申请执行人蒲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国土监字〔2016〕第10-1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0日对谢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谢琼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蒲江县西来镇两河村3组集体土地1.38亩搭建钢架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谢琼在收到决定书后十日内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每平方米30元,共计2.76万元。逾期不执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江县国土资源局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国土监字〔2016〕第10-1号),并已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内容,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申请执行人在蒲江县西来镇两河村3组擅自占用1.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为证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谢琼身份证复印件;2.蒲江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违法线索登记表》;4.《责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现场照片;7.现场制止照片;8.立案呈批表;9.接受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抄告单;11.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信息;12.房屋所有权证书;13.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14.现场勘测笔录;15.谢琼违建平面图;16.界址点成果表;17.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审查图;18.违法调查报告;19.违法案件审理记录;20.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21.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2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23.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照片;2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被申请执行人谢琼认为,搭建钢架棚时向西来镇政府申请过,西来镇政府告知交了建房保证金后,可以办理相关手续。被申请执行人谢琼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村镇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所有权证;4.现金缴款单;5.情况说明。经听证程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集体土地上搭建钢架棚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8月,蒲江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谢琼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蒲江县西来镇两河村三组集体土地1.38亩搭建钢架棚。同月15日向谢琼下发《责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谢琼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谢琼未按通知书履行,继续搭建。2016年10月8日,蒲江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2016年10月10日向谢琼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在2016年10月14日携带土地权利证明相关材料,建设许可相关资质材料到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接受调查。2016年10月11日,谢琼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搭建的占地1000多平方米钢架棚没有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是去年向政府咨询,政府三个工作人员看后同意,自己决定搭建的。2016年11月3日,蒲江县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向谢琼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谢琼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1.38亩擅自搭建的钢架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拟作出责令谢琼在收到决定书后十日内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每平方米30元,共计2.76万元。并告知谢琼可在接到告知书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谢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谢琼。法定期限内,谢琼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谢琼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后谢琼仍未拆除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蒲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蒲江县国土资源局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谢琼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1.38亩搭建钢架棚,且不按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责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定期限内,谢琼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谢琼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后谢琼拒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已构成违法。谢琼以搭建钢架棚已向政府申请并交纳了保证金,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占用集体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认为不应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蒲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国土监字〔2016〕第10-1号)中的第一款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谢琼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拆除非法占用蒲江县西来镇两河村三组集体土地1.38亩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被申请执行人谢琼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蒲江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忠审 判 员 夏 英人民陪审员 陈仕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