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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147号原告张某,男,1945年2月8日出身,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7月15日偿还,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郭文秀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宇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