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南宁市江辉园林盘景制作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147号南宁市江辉园林盘景制作部、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江辉园林盘景制作部与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边带责任)的银行存款196529元后,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债务人)于2017年5月9日自动将本案执行款196529元汇入本院帐户。1、对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款196529元的处理: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2805元后,已将本案执行余款193724元退给申请执行人;2、对扣划被执行人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529元的处理:因该款属重复执行,本院已全额退还给被执行人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17)桂0503执147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