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赵可愽申请执行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可愽,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可愽,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住本县城关镇下北街***号。被执行人伍斌,男,1977年10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住本县大山镇大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可愽与被执行人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执行人伍斌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被执行人伍斌除有小型汽车一辆外,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登记记载,本院已作出(2017)黔0423执35号执行裁定书对伍斌所有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但因找不到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万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