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与许文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许文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民初1195号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负责人:胡东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光,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锋物业)与被告许文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锋物业委托代理人贺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文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铁锋物业诉称,2010年2月22日,许文光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许文光入住银顶今城小区4幢B单元081号房后,铁锋物业按合同约定为许文光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自2011年2月起许文光以各种理由未交纳物业服务等费用,虽经铁锋物业工作人员多次与许文光沟通,未果。无奈,铁锋物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文光支付拖欠的物业费8932元、电梯费2776.1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426元、水费238元,并承担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每天3‰计算的违约金11612.70元。被告许文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2日,许文光(甲方)与铁锋物业(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载明,业主许文光,房号为4号楼B单元8层东户,建筑面积为139.734平方米。该协议对物业服务费用约定,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0.90元/平方米·月,电梯运行维护费为五至十层0.28元/平方米·月,生活垃圾处理费6元/月·户。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所欠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代收代缴收费服务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应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同日,许文光向铁锋物业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至2011年1月31日。从2011年2月1日起许文光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生活垃圾处理费。2013年1月8日,铁锋物业向许文光发出交费通知。2016年1月28日,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向许文光发出律师函。另查明,2012年2月28日,西安市临潼区物价局对铁锋物业收取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予以备案。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费通知、律师函、备案表、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许文光与铁锋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铁锋物业为许文光提供了物业服务,许文光应按协议约定向铁锋物业交纳相关费用,许文光拒不交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铁锋物业要求许文光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许文光交纳水费,不符合双方约定,铁锋物业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铁锋物业还要求许文光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计算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调整。应从许文光逾期付款每次年起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文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8932元、电梯运行维护费2776.1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426元。二、许文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以1879.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以3930.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以5981.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8031.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10082.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12132.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三、驳回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许文光负担300元,西安铁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