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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妮娜、孙文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妮娜,孙文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毛妮娜,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孙文岳,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毛妮娜与被执行人孙文岳、孙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诸商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30万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案件受理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费淼鑫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孙文岳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查明,被执行人孙伟利于2014年7月31日因病已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27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