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叶明、徐克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叶明,徐克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4刑初45号公诉机关突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叶明,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中专文化,突泉县学田乡平安村党支部书记,住突泉县。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0月31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克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突泉县。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0月31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突检公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叶明、徐克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突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叶明、徐克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叶明伙同被告人徐克锐盗窃突泉县曙光园区养殖小区内围栏、小门等物品,经鉴定盗窃价值8370元,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叶明、徐克锐均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刘叶明以成立的突泉县学田乡平安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突泉县曙光园区养殖小区9号羊舍养羊。2015年9月份,因养羊持续亏损,被告人刘叶明想把羊拉回平安村饲养,但考虑回去养羊没有围栏,便产生偷养殖小区羊舍围栏的想法。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刘叶明趁养殖小区11号羊舍的养殖户搬走无人之际,让其妹夫被告人徐克锐将11号羊舍的围栏26片、小门8个卸下装上货车拉回刘叶明家中。2015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徐克锐又将刘叶明之前在工地偷来的焊在9号羊舍羊槽上的角钢8根、方钢22根切割下来拉回刘叶明家中。经价格鉴定,被告人刘叶明、徐克锐所盗窃的围栏26片、小门8个、角钢8根、方钢22根金额为8350元。案发后,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后退还给突泉县曙光园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叶明、徐克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人滕某、朱某、施某、刘某1、刘某2、曹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突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结论书、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叶明、徐克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叶明、徐克锐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刘叶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克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叶明、徐克锐虽不具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叶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克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平审判员 刘冰审判员 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