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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村民委员会与胡怀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村民委员会,胡怀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胡怀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怀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怀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怀印的银行存款5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学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