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村民委员会与胡怀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村民委员会,胡怀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龙溪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胡怀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怀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怀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怀印的银行存款5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学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