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翁某与慕某1、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慕某1,师某,王某,慕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01号原告:翁某,现住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五分地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慕某1,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师某,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慕某2,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慕某1、师某、王某、慕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让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穆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文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