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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夕章与郑翔、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夕章,郑翔,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初753号原告:杜夕章,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邵忠银,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凯(杜夕章之子),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郑翔,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单瑞磊,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雨,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交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47267。法定代表人:汪六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夕章与被告郑翔、蚌埠市神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夕章的委托代理人邵忠银、杜凯,被告郑翔的委托代理人单瑞磊、被告神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夕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翔、神舟公司赔偿杜夕章财产损失945615.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翔、神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杜夕章自2013年起开始跟着郑翔在神舟公司干活。2015年9月6日下午5时,杜夕章与几个工友一起给船体搭铁架,突然被上方坠落的铁手架砸伤后颈椎。杜夕章当场昏迷并被几个工友送至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后于同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颈椎外伤伴四肢瘫;××。经鉴定,杜夕章构成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自2015年9月6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杜夕章在干活时受到伤害,理应获得赔偿,故诉至法院。郑翔辩称:杜夕章的治疗费系郑翔支付,郑翔另借给杜夕章1万元;杜夕章因工作疏忽致伤,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司法鉴定是杜夕章单方委托,不予认可;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不具有合法性;杜夕章真实年龄远大于身份证上的年龄,而年龄对确定责任意义重大,应予查明;现有的鉴定意见存在科学性、合法性等诸多问题;杜夕章干一天活工资是90元且工作断断续续,不是连续稳定工作,没有固定报酬;杜夕章没有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定残后的护理费计算不正确;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神舟公司辩称:神舟公司与杜夕章之间没有劳务关系,无需承担责任。杜夕章没有向神舟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也没有向其支付报酬。当时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神舟公司是否将脚手架及跳板的拆装工程发包给郑翔。杜夕章虽然诉称跟着郑翔在神舟公司干活,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郑翔承包了神舟公司脚手架及跳板的拆装工程,故本院认定神舟公司并未将脚手架及跳板的拆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郑翔。2.关于郑翔的身份问题。根据神舟公司提供的脚手架及跳板的拆装工程协议书可以得知,郑翔系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神舟公司签订协议并加盖恒祥公司印章,故本院认定郑翔是恒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郑翔系恒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神舟公司带领工人干活系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恒祥公司承担。杜夕章要求郑翔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神舟公司责任问题。神舟公司并未雇佣杜夕章从事拆装工作,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另外,神舟公司将脚手架及跳板的拆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恒祥公司亦不存在过错。综上,杜夕章要求神舟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夕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56元,由原告杜夕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莲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思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