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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玉彩与李学国、青岛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彩,李学国,青岛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647号原告:刘玉彩,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国,男,49岁,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金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彩诉被告李学国、青岛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彩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国、青岛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彩撤回对被告李学国、青岛万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彩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