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利萍与曾凌霞、王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萍,曾凌霞,王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刘利萍,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凌霞,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圣海,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利萍与曾凌霞、王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凌霞、王圣海需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利萍借款14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曾凌霞、王圣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