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谷谋香与李欣(鑫)增、宋兴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谋香,李欣(鑫)增,宋兴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050号原告:谷谋香,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欣(鑫)增,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宋兴田,男,汉族,1951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谷谋香与被告李欣(鑫)增、宋兴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谷谋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谋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会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