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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延与XX宇、吴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XX宇,吴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被执行人XX宇、吴曼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宇、吴曼存款人民币25232元(含执行费27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