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桂雅丽与被告孟祥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雅丽,孟祥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941号原告桂雅丽,女,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山西省沁源县,现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孟祥微,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东港市孤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雅丽与被告孟祥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