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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吴耀新与大渡口区好艿坞国际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新,大渡口区好艿坞国际俱乐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1297号原告:吴耀新,男,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大渡口区好艿坞国际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翠云街18号(香港城购物中心)东区1层-31号。经营者:蔡晋,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开足,女,汉族,1953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吴耀新诉被告大渡口区好艿坞国际俱乐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志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耀新、被告大渡口区好艿坞国际俱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开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耀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27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4月进入被告处工资,每月工资2500元,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8月,被告拖欠原告225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大渡口区好艿坞国际俱乐部辩称,原告所述拖欠工资是事实,原告蔡晋只是挂名的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是曾令平。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大渡口区好艿坞国际俱乐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蔡晋,原告入职被告处后,被告存在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情形,2016年8月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拖欠原告劳务报酬22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后,有权获得劳务报酬,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275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举示的欠条载明的金额为22500元,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劳务报酬为22500元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大渡口区好艿坞国际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吴耀新劳务报酬22500元;二、驳回吴耀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元(吴耀新已预缴),由大渡口区好艿坞国际俱乐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施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