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泉豪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方泉豪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泉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2区38号。法定代表人吴声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长淮新村33幢212室。法定代表人潘晓爱,经理。北京北方泉豪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