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立文与被告高红波、李洪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文,高红波,李洪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811号原告:袁立文,男,1955年4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高红波,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洪琴,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袁立文与被告高红波、李红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袁立文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申请将被告李红琴变更为李洪琴,本院准予。原告袁立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立文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袁立文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钧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