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立文与被告高红波、李洪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文,高红波,李洪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811号原告:袁立文,男,1955年4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高红波,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洪琴,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袁立文与被告高红波、李红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袁立文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申请将被告李红琴变更为李洪琴,本院准予。原告袁立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立文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袁立文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钧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