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牛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328号原告:牛伟,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陈同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青,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延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伟的委托代理人黄冬,被告人保东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树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人保东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牛伟车辆损失48870元、施救费10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528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18时40分,牛伟驾驶车牌号为鲁E×××××的小型轿车,沿南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油郭村南侧路口处时,与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处的张梦童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小型轿车相撞,致牛伟、鲁E×××××小型轿车乘车人魏钰轩受伤及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对原告的上述车损及相关损失予以理赔,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赔,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人保东营市分公司辩称,因原告牛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涉案车损首先应当由鲁E×××××车辆的交强险进行赔付,被告仅应承担剩余损失部分的50%,且原告应当向被告交回其所更换的车辆旧件、残件;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被告的理赔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1日,原告牛伟为其所有的鲁E×××××东风日产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77851.2元、第三者责任险为500000元。2016年12月15日18时40分,牛伟驾驶车牌号为鲁E×××××的小型轿车,沿南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油郭村南侧路口处时,与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处的张梦童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小型轿车相撞,致牛伟、鲁E×××××小型轿车乘车人魏钰轩受伤及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伟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梦童负事故同等责任,魏钰轩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车辆施救费1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对车辆损失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牛伟申请法院对车损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滨州力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价值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鲁E×××××东风日产轿车的车损价格为48870元。原告因鉴定车损价格支出鉴定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牛伟以其所有的鲁E×××××东风日产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客观履行。滨州力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本院委托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程序合法,本院对其鉴定的车损价格48870元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8870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施救费1000元、车损鉴定费3000元,上述费用系为查明事故原因、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牛伟车辆损失48870元、施救费1000元、车损鉴定费3000元,共计52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