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8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2013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春节假期中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广州市聚慧发纸品有限公司无人看守之机,以卖废品的名义,与收购废品的杨某(另案处理)共同驾乘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来到位于花都区新雅街雅瑶中路6号二楼的上述公司,窃得格力牌悦雅型柜式空调一台;组装电脑二台;美的牌立式风扇一台;金灶牌电热茶艺炉一台;功夫茶杯一套。窃后,销赃给杨某。经涉案物价格鉴定,上述空调价值3679元;电脑二台共价值3581元;风扇价值116元;电热茶艺炉价值137元;功夫茶杯共价值9元。2017年2月17日,民警在花都区新华街红蝙蝠网吧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花都区新雅街大塘边村后街杨某的好再来旧货店查获上述被盗的空调、风扇、茶具、计算机主机一台以及显示器2台、作案工具三轮车1辆。破案后,已将起获的上述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累犯、赃物已发还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895元给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巫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