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0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承安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承安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0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承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魏巍,经理。被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西厂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继营,董事长。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474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其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