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607号原告:安某某,男,1987年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9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暂住济南市。安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安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