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645号原告:候某,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冯某,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候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候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候某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