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与尹光有、尹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尹光有,尹称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3068号原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18-16号法定代表人:方媛,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尹光有,男,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尹称华,男,1992年7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光有、被告尹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小彬人民陪审员 郭鸿友人民陪审员 刘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