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汤伟凯、琚燕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汤伟凯,琚燕红,徐文倌,赵松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04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武阳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梁波委托代理人:金毅聪(特别授权),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汤伟凯,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琚燕红,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徐文倌,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赵松青,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为与被告汤伟凯、琚燕红、徐文倌、赵松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计1279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