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周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周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5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被告周末,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周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