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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中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武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武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214号原告:四川中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法定代表人:沈战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武君,男,46岁,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定县。原告四川中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武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海霞独任审理,原告四川中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中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