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河北同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连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同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贾连喜,李霞,梁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同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456号。法定代表人杨东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连喜,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梁文柱,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贾连喜、李霞、梁文柱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连喜、李霞、梁���柱银行存款11534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丁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