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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井坤、高月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井坤,高月英,杨自成,高月喜,张明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849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井坤,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高月英,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杨自成,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高月喜,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张明远,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井坤、高月英、杨自成、高月喜、张明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杲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