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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郜某1、郜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某1,郜某2,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郜某1,女,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申请执行人郜某2,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史某,男,住所地献县,联系。郜某1等申请史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9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郜某1、郜某2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956号的执行。执行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