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刘一伟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刘一伟,郭祯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739号2号楼门面房。诉讼代表人:龚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伟,男,汉族,1991年10月18日生,住淅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祯,女,汉族,1988年11月10日生,住淅川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春,淅川县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一伟、郭祯为保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方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