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代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771号原告代某,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址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号核工业****楼*层。负责人黄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驾驶员责任保险赔偿金2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7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驾驶员责任保险,保险限额200000元。2016年5月29日,李广磊驾驶×××号车辆沿国道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围场满族自治县围场镇车道梁高架桥以东路段,与前方停车的×××号大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该车被撞后又与前方停放的×××号车辆相撞,发生致李广磊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围场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广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广磊在赤峰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93699.7元。经评定李广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一次性支付李广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220000元。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被告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辩称,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原告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本次事故确属保险责任,我公司同意在扣除对方两辆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后,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进行赔偿。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书及病历清单、费用清单、鉴定报告、鉴定费收、赔偿协议书及收据、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原告意在证明在被告处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及发生事故后进行赔偿情况,原告向司机赔偿的事实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9月27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驾驶员责任保险,保险限额200000元。2016年5月29日,李广磊驾驶×××号车辆沿国道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围场满族自治县围场镇车道梁高架桥以东路段,与前方停车的×××号大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该车被撞后又与前方停车的×××号车辆相撞,发生致李广磊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围场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广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广磊在围场县医院和赤峰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确定由原告共计赔偿医疗费93699.7元。经评定李广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16年10月18日,原告与李广磊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给李广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220000元,并于当日支付李广磊。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被告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原告的×××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驾驶员责任保险属实,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中原告赔偿驾驶员李广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220000元。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理赔。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驾驶员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代某理赔款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何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