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邹赣生、黄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邹赣生,黄映英,郭发金,XX娟,曹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5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1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978816-X。法定代表人:刘承亚,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赣生,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映英,女,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郭发金,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XX娟,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曹晓红,女,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诉被告邹赣生、黄映英、郭发金、XX娟、曹晓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