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60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丽,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彬,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6年11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现被告已再婚。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并支付双方同居期间的损失补偿4万元。另查明,原告个人财产:空调一台、电视一台、冰箱两台、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柜子一台、橱一台、电动三轮车一辆、理发工具一宗,现在被告处。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个人财产:空调一台、电视一台、冰箱两台、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柜子一台、橱一台、电动三轮车一辆、理发工具一宗,归原告个人所有,由其自行带走;二、被告杨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经济帮助3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来自